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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槍決後家屬可以認屍體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6-20 23:52:04

  死刑犯槍決後,家屬是可以領取屍體的,法院應在執行前提前告知家屬。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第三百四十八條,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财産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内容的,将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内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後,無人收殓活家屬拒絕收殓,按照相關條款處理。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殓或家屬拒絕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将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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