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隻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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