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有罪,是一個錯誤的觀念。目前絕大多數跑路的老闆就是因抱有這樣觀念而盲目地作出了錯誤的選擇。企業破産并不招緻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緻正常運營的資金鍊斷裂等客觀因素導緻企業破産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有罪。
《破産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緻使所在企業破産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破産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确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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