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補貼:是指将國家和單位每年用于職工住房建設投資的各種隐性支出轉化而來的資金,補貼給職工用于住房消費。這種補貼将逐步理入職工工資中。
增量補貼的對象和标準:
1、從1999年1月1日起,凡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在職職工,均享受增量補貼;
2、為确保住房資金良性循環,增量補貼采用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的過渡辦法;
3、原個人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百分之五不變,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率調整為百分之十五;
4、有條件的單位經省、市房改辦批準,可高于此标準;
5、房價收入比(即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适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經批準可以減發或不發增量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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