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銷售假冒日化用品貨值近百萬獲刑三年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貨值金額991702.6元的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2020年8月15日至案發,被告人胡某以營利為目的,從廣東省和河北省購進一大批假冒廣州寶潔有限公司海飛絲、飄柔、沙宣、潘婷、舒膚佳等多個注冊商标的洗發露、沐浴露,假冒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注冊商标黑人(DARILE)牙膏,假冒聯合利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清揚、奧妙、力士等多個注冊商标的洗發露、洗衣液、沐浴乳,假冒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标藍月亮洗衣液等商品,并雇請他人進行運送、銷售。
2020年9月4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區某大市場将正在搬運假冒日化用品的被告人胡某抓獲;并在胡某存放商品的8個倉庫内查獲大量的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奧妙洗衣液、力士沐浴乳、清揚洗發露、海飛絲洗發乳、潘婷洗發露、飄柔洗發露、沙宣洗發露、舒膚佳沐浴露、藍月亮洗衣液、黑人牙膏,貨值金額總計991702.6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曾于2012年2月17日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仍然購入予以銷售,未銷售貨值金額991702.6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鑒于被告人胡某曾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現又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可酌情從重處罰。本案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尚未銷售即被查獲,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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