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2日,珠江實業(600684)的一則關于補繳稅款的公告,引起不少人的議論:補繳稅款那麼少,為什麼滞納金那麼多?
我們先來看看公告内容:
我不太關注滞納金是否可以超過稅款本金。老師關注的是,為什麼企業所得稅沒有補繳稅款,卻有高達34795481.63元的滞納金?
提到這個問題,就不能不提國稅發〔2009〕31号、國稅函〔2010〕201号。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産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産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将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産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企業開發産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一) 開發産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産管理部門備案。
(二) 開發産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三) 開發産品已取得了初始産權證明。
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産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産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産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産品已經完工。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産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當企業開發産品實際毛利率大于預計計稅毛利率時,雖然最後項目(已銷售開發産品)全部交付時所得稅款并沒有少繳,但仍會有部分稅款未按規定按期繳納稅款,需要繳納滞納金。
因為企業要按照31号文與201号函的标準判定開發産品完工時間,并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将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房開企業,還是應當注意防範這方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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