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職工小王在填報個人簡曆(基本情況)時,在“家庭主要成員”一欄裡填寫了戶口薄上的人員,而在“主要社會關系”一欄則填寫了已經戶口分開的哥哥姐姐家的情況。
分析:首先,小王對“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概念、認識不清楚。其次,小王簡單的以戶口薄為依據。最後,主要社會關系沒有寫完整。
解析:“家庭主要成員”主要是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和子女(含養子女),以及同本人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人(這裡是關鍵)。“主要社會關系”主在是同本人聯系密切、對本人影響較深的親戚、朋友等(關鍵在于聯系密切和影響較深)。填寫中不能把“家庭成員”理解為戶口薄内的人,即:不能把分居立戶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填寫在“主要社會關系”欄内,也不能把戶口薄内的公、婆等非直系親屬填寫在“家庭主要成員”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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