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圖/新京報網
群主以違反群規為由将群友移出微信群,是否要負法律責任?最近,山東青島萊西法院對此類案件作出的裁判,很有讨論價值。
大緻案情是,山東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任“訴訟服務群”群主,平度律師柳孔聖通過他人邀請的方式加入此群,因為兩度發布與“群規”要求不合的消息,經提醒後拒不改正,劉以違反群規為由将柳移出群。
柳孔聖向法院提起名譽侵權之訴,要求劉德治重邀其入群、賠禮道歉和賠償1萬元撫慰金(後變更為2萬元) 。平度法院受理後,報請青島中院指定萊西法院管轄,後者近日裁定駁回起訴,核心理由是“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于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内的成員自主自治,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我認為,涉事法院的裁定理由并無問題,對于某些争議性話題也不乏判例價值,比如微信群踢人是否屬于侵權等。依照該法院的口徑,個人為特定宗旨建立的微信群,群主發布群規,志趣相投則加入群聊,志趣不投則離開群聊,是一種情誼行為,不由法律調整,這其實也是從法律與常情層面,對涉及微信群建群和退群等行為做出了評析。
情誼行為,可大緻理解為生活中體現友誼關系的行為,法律不管友誼和一般道德之事。例如答應叫醒某人到站下車,結果自己也睡着了,某人坐過站誤事,就不能通過法律救濟,至多是道德譴責。
本案中群主劉德治發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内不準發紅包;群内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群友柳孔聖在群裡兩度發布不當消息,劉德治認為違反群規,将其移出群,無可厚非,不僅法律不能幹涉,恐怕道德上也不好非難。
本案成訟可能與兩個因素有關,一是群名為“訴訟服務群”,又是立案庭庭長當群主,容易讓人誤解為公共服務群,原告即有這樣的誤解;二是群主将群友移出群聊,習慣使用“踢群”一詞,本案群主也使用了該用語,這容易讓被“踢”者有受侮辱之感。其實,作為一種通俗的網絡用語,“踢”這個字指向的是移出群的動作,硬說是故意侮辱,有些嚴重了。
總之,私人建立的微信群,群主與群友之間是基于情誼的關系,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屬于法院主管範圍,對此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即便不慎受理,也最好駁回起訴,避免介入。
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群主在“踢”人時,應避免使用侮辱性詞語,否則也會有成為名譽侵權的可能,那不是踢人本身的後果,而是使用侮辱語言的結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微信平台設置群主有“踢人”的權力,是同群主的責任聯在一起的,符合權責一緻的原則。因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了“誰建群誰負責”,對于群友在群裡發布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他人名譽以及傳播黃賭毒等違法内容,群主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在這種情形下,群主與群成員之間,就不僅僅是情誼關系,而存在法律關系了。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劉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