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的車能正常上路行駛。隻是不能買賣、抵押或者挪作它用。如果确實需要買賣、抵押的必須經法院同意,辦理解除查封手續後方可,否則,就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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