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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汽車買賣合同糾紛的十六條規定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09 12:28:11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近日,貴州息烽法院小寨壩法庭審結一起由無權代理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讓我們看看法院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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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是朋友關系,被告陳某與被告李某也是朋友關系。2021 年 12 月 5日,陳某以自己銀行卡被凍結不能使用為由要求李某用其銀行卡幫助自己收取工人工資。次日,經被告李某授權,被告陳某與貴陽某汽車服務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一份,将被告李某名下一輛轎車出租給被告陳某并交付使用。當日下午,被告陳某在未經被告李某授權的情況下以李某名義與原告王某簽訂一份《二手(舊)車機動車輛買賣合同》,約定以13萬元的價格将李某的紅旗牌轎車一輛賣給王某。合同簽訂後被告陳某将案涉車輛交付給原告王某,王某随即通過銀行向被告李某轉賬支付購車款28400元,李某收到該款後以為是民工工資即通過微信悉數轉給陳某。

涉汽車買賣合同糾紛的十六條規定(未經車輛所有權人授權簽訂車輛買賣合同)1

幾天後,李某發現該車停駛幾天未動,遂通過GPS定位系統找到該車後将車輛開走。原告王某認為二被告并未按照約定将車輛交付給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陳某、李某解除車輛買賣合同并返還購車款28400元。被告李某辯稱對《二手(舊)車機動車輛買賣合同》毫不知情,被告陳某無權買賣涉案車輛,故自己不該承擔還款責任。

涉汽車買賣合同糾紛的十六條規定(未經車輛所有權人授權簽訂車輛買賣合同)2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陳某以李某的名義與王某簽訂《二手(舊)車機動車輛買賣合同》,但王某的舉證尚不足以證明陳某簽訂上述合同的行為得到了李某的授權,同時原告王某系從事二手車買賣的經營者,僅憑被告陳某持有被告李某的身份證、銀行卡照片,并不能得出原告王某在簽訂合同時系善意,故陳某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另,該合同未經被告李某追認,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李某無需承擔本案還款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陳某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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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定的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限,從事代理行為,或者說代理人享有代理權,但是超越了代理權限而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話,那麼此時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反之,法律後果則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誠信,是合同能合法履行的基礎,人們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核查對方提供的身份證明、委托書、所有權證等材料,謹防後續出現“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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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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