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發生在2018年6月22日鄭州的一起輕微交通事故導緻的嚴重後果。
李女士下班開車回家,車上有2名同事。等紅燈時候,李女士看到旁邊車道等紅燈的車少,就直接轉彎過去,由于沒有看後面來車,于是和後面的來車發生了剮蹭。直行車道被剮蹭的車是王先生的。王先生,40歲左右的中年男子。
雙方下車後,李女士說:王先生看了車子後,直接和她說報案吧。然後就沒有更多的交流。
事故發生時間為18時05分,而交管部門是在18時11分接到報警,18時30分的時候,交警已經開始勘驗現場,而在交警的筆錄中還記錄了“當事人現場有抽搐現象”。
圖文無關,僅為配圖
李女士則表示,在處理事故中,雙方沒有争吵和肢體接觸,全部加起來也就一兩句話。而李女士用她的手機無意中拍下的一張照片中則顯示,發生剮蹭事故後,王先生還下車了在路邊抽了一根煙。然而,疑惑的是等待交管部門的過程中,李女士的同事确看到對方一直在擦汗,于是還詢問這位男士是否有低血糖。男士表示“嗯”予以肯定之後,李女士的同事去旁邊兒的一家售房部拿了糖來給對方。
由于是普通的交通剮蹭事故,民警現場出具了簡易的事故認定書。而對于事故認定書中的李女士負該案件的全部責任,李女士則表示,一開始她并不認同,還和處理事故的民警進行了理論。在李女士和保險公司聯系過後,由于保險公司表示可以全部理賠,李女士這才和處理事故的交管民警表示負全責。
然而,就在李女士和交警一同找王先生協商的時候,卻發現對方後仰在駕駛座上,面部發紫,于是還和民警一起講其擡出車外,呼叫了120。李女士在急救車趕到後,就和交警一起去了交警隊處理案件其它程序。
然而,當晚李女士就從民警口中得知,王先生搶救無效死亡。
而此後,李女士的父親就接到了對方家屬要求李女士支付5萬元喪葬費的要求,被李女士父親拒絕,并且明确表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當天事故發生後的6點17分,王先生給自己的妻子常女士撥打了電話,告知他發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身體有點兒不舒服。旋即,常女士讓距離更近的哥哥前往現場。
常先生到達現場,王先生已經處于急救人員的搶救狀态,實際上,當時王先生已經沒有生命體征,隻不過是家人不放棄繼續到醫院搶救,然而依舊沒有發生奇迹。
醫院急救病例顯示,患者代主述:10分鐘前出現心前區不适,繼而倒地,呼之不應。并且注明了: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
由于出現了交通事故出現了人傷,因此該交通事故複雜起來。特别是交通事故又是簡單的剮蹭,死者并沒有明顯的損傷。由于死者家屬不同意進行屍檢,因此交通事故鑒定所對于屍檢的檢驗隻能綜合其病史,認為死者猝死可能性大,考慮情緒激動為誘因!
猝死,不屬于意外,而是屬于疾病死亡,也就是常年累月的勞累累積造成的一種死亡。保險中,意外險是不賠付猝死,隻有包含了“猝死責任”的意外險和壽險才能賠付!
所以,該案件中的關鍵點就是,死者家屬不同意屍檢,同時由于交通事故鑒定所出具了利于死者家屬的屍檢報告,導緻了該案件陷入了複雜性。
王先生家屬,随後就将李女士及其車險投保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女士及其車險承保公司賠付10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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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高新區法院在11月20日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金額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原告11萬元,三者險限額内賠20萬元;被告李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受害人王先生不負事故責任,剩餘633081.48元,由被告李女士承擔。保險公司和李女士合計賠付達到将近105萬元。
而李女士的律師則表示:該案件中,法院采用了侵權責任法判決,然而依照該法的原則:要判定一方侵權責任成立,那麼就必須要要具備三個因素,形成完整證據鍊,分别是,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
然而,該案的判決書中,因果關系這個關鍵證據卻沒有明确出來。
李女士的律師認為,要确定王先生的死因,必須進行屍檢,然而對方家屬一直拒絕,按照我國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之原則,死者家屬方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後果。而且警方也拒絕以交通事故肇事罪來立案,也表明了死者不是死于交通事故。
而保險公司的律師更是表示:一審判決直接忽略了死者王先生存在病史情況問題。況且,交通事故發生到王先生死亡,中間間隔1個小時,同時該期間内,事故已經由到達現場的交警處理了,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王先生的死亡和事故本身沒有任何因果關系。車險賠付範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
一審後,常女士表示結果滿意,希望能盡快拿到賠償金,好重新支撐起這個家。
因為常女士表示她們家就王先生一個人賺錢,家裡還有常年多病的66歲母親,以及11歲以及6歲的孩子,常女士自己也沒有工作。王先生也是家中的獨子。
而常女士的哥哥則表示,自己的妹夫王先生死亡,肯定是因為有激動情緒導緻的,畢竟交通事故鑒定所的屍檢報告顯示:猝死可能性大,考慮情緒激動原因。
常女士同時也表示:對于被告李女士和保險公司方的質疑,堅決認為丈夫王先生的猝死“肯定和對方有關系”,因為處理事故的交警曾經告訴過她,“交警判了對方全責,對方不願意,不讓車走,一直在争吵,然後我愛人就發病了”。
目前,李女士以及保險公司已經提起了上述。
針對本案,筆者有這些疑問:
1、王先生家人為何不接受屍檢,僅僅是因為尊重死者?
2、剮蹭後,李女士和王先生有沒有吵架,引發王先生情緒激動,現場還有交警和李女士的同事兩人,均可以作為證人出庭。
3、王先生和常女士通話内容是什麼?常年有沒有在通話中刺激王先生?
4、王先生死亡當天的行程是什麼,有沒有和誰吵過架什麼的已經激動過,剮蹭後覺得今天很倒黴,所以導緻死亡?
從保險角度來講,本案例中,則有一些内容要和大家說說:
第一、李女士的三者險太低了,按照三者險限額内賠付20萬,難道李女士的三者險買的20萬??而對方張口就是百萬計算啊,20萬三者險有用嗎?
第二、王先生無論什麼原因身故,都避免不了他提前離開,導緻了家庭生活困難,子女教育成問題,父母養老成問題,如果有還有債務,那就更加不得了。這種情況,如果王先生有一份保額還可以的定期壽險,就能根本性的解決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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