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峰
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而死。現實中有時有兩個死亡标準。究竟以哪個标準更為恰當?
一、本案當事人
1、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盤某。
2、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原審第三人:中鐵五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二、原告第一次訴訟請求
盤某不服,于2014年4月14日向長沙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3)050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被告第一次上訴請求
長沙市人社局不服,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
四、原告第二次訴訟請求
盤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
1、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長人社工傷撤字(2016)501号《關于撤銷龔某瓊認定工傷決定的通知書》和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6)503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判決長沙市人社局賠償盤某損失2000元;
3、判決長沙市人社局負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五、被告第二次上訴請求及理由
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
理由:長沙市人社局答辯稱:死亡應以心肺死亡為準,而非腦死亡。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長人社工傷撤字(2016)501号《關于撤銷龔某瓊認定工傷決定的通知書》和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6)503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請求維持處理恰當的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終813号行政判決。
六、原告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撤銷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行終813号行政判決,支持盤某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
七、法律事實
1、龔某瓊系盤某的母親,在中鐵五局電務公司從事會計工作。
2、2013年3月27日,中鐵五局電務公司安排龔某瓊到四川省××都市出差。2013年5月10日,龔某瓊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于當日15時38分被送至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搶救,診斷為右側額葉腫瘤卒中、腦疝
3、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出具《住院病人病情證明書》證明,2013年5月11日8時,龔某瓊無自主呼吸,雙側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診斷為腦死亡,腦幹功能衰竭。
4、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證明,患者龔某瓊入院後于2013年5月10急診在全麻下行“右側大腦鐮旁占位切除、去骨瓣減壓術",術後患者昏迷,氣管插管,瞳孔左4mm,右4.5mm,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
5、2013年5月13日晨患者血壓、氧飽和度再次下降,呈休克血壓,經搶救半小時後患者血壓測不出,心率為0,心電圖為一直線,雙瞳散大,直徑6mm,無對光反射,搶救無效死亡,死亡時間為2013年5月13日9時50分。
6、盤某提交的火車票标價為314.5元,乘車人為龔某義。
八、工傷行政認定過程及法院裁判過程:
1、2013年9月30日,盤某向長沙市人社局申請認定龔某瓊為工傷死亡。2013年11月29日,長沙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3)050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盤某不服,于2014年4月14日向長沙市某區人民法院第一次提起行政訴訟。
3、2014年5月7日,長沙市某區人民法院第一次作出(2014)芙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決,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3)050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在判決生效後60日内,長沙市人社局對盤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
4、長沙市人社局不服,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10月8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作出(2014)長中行終字第00230号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2015年4月9日,長沙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工傷認字(2015)609号《認定工傷決定書》。
6、2016年1月8日,長沙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工傷撤字(2016)501号《關于撤銷龔某瓊認定工傷決定的通知書》,2016年1月8日,長沙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6)503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龔曉瓊工作時突發疾病,經搶救超過48小時後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7、盤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第二次行政訴訟,請求:一、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長人社工傷撤字(2016)501号《關于撤銷龔某瓊認定工傷決定的通知書》和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6)503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判決長沙市人社局賠償盤某損失2000元;三、判決長沙市人社局負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8、一審法院第二次作出判決:
一、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長人社工傷撤字(2016)501号《關于撤銷龔某瓊認定工傷決定的通知書》;
二、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6)503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駁回盤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長沙市人社局負擔。
9、長沙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長沙市中級法院第二次作出判決:
一、撤銷長沙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2行初172号行政判決;
二、駁回盤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共計100元,由盤某負擔。
10、原告不服,向高級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終813号行政判決;
二、維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6)湘0102行初172号行政判決。
九、本案争議焦點:确定本案的勞動者的死亡标準
十、評析
結合本案來作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本案的死者生前與本案第三人中鐵五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這是工傷認定的前提。
第二個方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本案适用這條規定。
第三個方面:本案中龔某瓊的死亡情形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兩點是沒有争議的。
第四個方面:争議最大的問題是:龔某瓊的死亡時間點問題,這要牽涉到對死亡标準的采納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2013年5月13日下午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于當天15時38分被送到醫院搶救。這個48小時的起算點為:5月10日15時38分。
2、2013年5月11日8時,被醫院診斷為:腦死亡,腦幹功能衰竭。
3、如果按腦死亡标準來算死亡的時間點的話,那麼龔某瓊的死亡符合48小時内。可被視為工傷。
4、但是經過醫院采用其它技術辦法。比如連上呼吸機、氣管插管等辦法能讓病人繼續維持呼吸和心跳。這是個假象。結果醫院又有一個診斷,是采用綜合标準。醫院判斷的指标是這些:自主呼吸停止、心髒停止、瞳孔反射機能停止。用綜合标準判斷龔某瓊的死亡時間點為:2013年5月13日9時50分。
5、如果按綜合标準來算死亡的時間點的話,那麼龔某瓊的死亡已超過48小時。不能被視為工傷。
第五個方面:究竟以哪種标準來認定死亡時間更為合理?
1、從法律規定來分析:我國法律沒有明确工傷認定中采用何種标準來确定受傷職工的死亡時間。
2、從勞動法律的立法本意來分析:我國勞動及工傷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是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因此認定死亡的标準應當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來考慮。
3、從科學性來分析。腦死亡标準更符合規律性,更易于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因為腦死亡是包括腦幹功能在内的全腦功能不可逆轉的和永久性的喪失。它自有科學性:以腦為中心的中樞神經系統是整個生命賴以維系的根本。因為神經細胞在生理條件下一旦死亡是不可再生的。如果腦已經死亡,那麼其它系統功能的喪失隻是個時間問題。
4、用綜合标準來認定死亡對維護勞動者家屬利益是極為不利的。
5、綜合以上因素。應當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采用腦死亡标準最為合理。
結論:高級法院的再審最終支持按腦死亡标準來處理本案。龔某瓊的死亡應當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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