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1、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2、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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