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确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開具;
4、已經火化的,憑殡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
5、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者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6、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内其他人員的申報,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7、辦理公民死亡注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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