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時兩周歲以後的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可作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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