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一般抽血一般七日内能出結果,十日内送達。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
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内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内送檢的,報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日。
第三十條: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内出具檢驗鑒定文書。
第三十一條: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後三日内,應當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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