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0講 | 産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
介紹完産權興起的過程之後,我們來分析産權的三個要素或者三個重要環節——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三權相加就是一個完整的産權。
使用權
産權的第一個環節是使用權,它的含義是我們能決定資源怎樣使用。單獨理解使用權并不難,難的是在它與所有權沖突時,該如何理解?
使用權與所有權的沖突體現在:如果一件物品的所有權歸一個人,使用權歸另一個人,而另一個人每時每刻都擁有使用權,那這個人的所有權又該如何體現?
為什麼會有兩個互相沖突的概念并行呢?原因之一是為了調解産權主張的沖突。也就是說,對資源使用有沖突的雙方,各自為了讓對方有台階下,找了一種新的說法,說所有權歸你,但使用權歸我。這樣就找到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現實生活中這種沖突是非常常見的。舉個例子,我們國家的《憲法》有幾個版本,其中1982年的《憲法》在第10條第4款就明确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到了1988年,《憲法》有了一次修訂。修訂後,《憲法》第10條第4款就變成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前面寫着轉讓不行,但緊接着後面那句話就寫着“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讓人很難理解。
這次修訂背後的原因是,在幾個月前,也就是1987年12月1日,深圳拿出一塊國有土地進行了拍賣。這就是曆史上著名的“深圳第一拍”。
那是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的土地拍賣。
當時深圳發展需要資金,但深圳市政府手上沒有資金,外商就建議将土地賣掉換成資金。但是《憲法》明文規定不準轉讓土地,該怎麼辦?
好在深圳是改革的特區,它就試驗了這土地的“第一拍”。拍賣幾十天後,廣東省人大才在年底通過了第一個地方性法規,确認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到了第二年全國人大修訂《憲法》,才确認了深圳的做法。
我們僅僅看法律條文,是沒辦法理解前後兩個條文之間、字眼之間的沖突的。我們必須把它們放到一個經濟背景裡去看。一個新的說法,一個新的詞,就能夠把僵局解開,把資源釋放出來,這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找一種說法,讓對方有台階下,把僵局打破,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分還有别的作用。
例如,在英國,土地的所有權歸英國女王,使用權歸個人。意思是在平時不打仗時,土地怎麼用歸個人;而在打仗時,女王可以征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分指的是在不同條件下的使用權。
還有一種有趣的現象:在很多國家,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他們決定在一片土地上耕種什麼、如何耕作。這實際上是一種分工。因為地主通常直接跟國家機器打交道,負責交稅、尋求保護,所以名義上他們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民比較善于耕作,他們幹的是技術活,他們決定土地該怎麼使用、怎麼耕作。因此一塊土地分了兩種權——所有權和使用權,實際上代表了一塊土地、一份資源在不同環節、不同側面的使用和分工。
收益分配權
産權的第二個環節是收益權,也就是收益分配權。
一份資産會不斷地提供服務,提供服務就會有報酬,無論是産權的暫時擁有者,還是它的永久擁有者,都有權去分配資産得到的收益,這是資産的收益權。
能夠支配收益權的人有可能是房東,也可能是一個公司的經理,或者是一位國資委的官員。這一點容易理解。
轉讓權
産權的第三個環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轉讓權。
如果一個人對某一資産隻擁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但沒有轉讓權,那他往往隻是暫時擁有這一資産。
因為轉讓權意味着把一份資産未來永久的、全部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一下子批發轉讓了。一個人,隻有當他完全擁有一份資産時,他才能一次性地把一份資産未來每一個時刻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都轉讓出去。
現實生活中,有人往往是暫時擁有某一資産。例如,一位國資委的官員,他控制着某一國有資産,他能決定這份國有資産當前如何使用,也能決定它當前的收益如何分配,但是他沒有權利把它賣掉并把收入占為己有。這一點說明,他并非真正擁有這份資産。
從産權的角度看,人們是不是真正擁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試金石就是看他有沒有權利把它賣出去。
思考題
國有資産算不算是一種明确的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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