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列原則處罰:
1、行為吸收輕行為原則。
2、行為吸收從行為原則。
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隻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颠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财産或者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産,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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