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簡易程序的一般三個月之内判決;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六個月之内判決,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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