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正在服刑,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原則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未服刑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實踐中這樣操作的很少,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正在服刑,另一方往往都是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來進行。
起訴時,應當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監禁超過一年,就應當向被監禁地法院起訴。法院會将起訴狀副本送達監獄,如果服刑人員同意離婚,而且對子女和财産問題沒有異議,法官可以到監獄直接調解結案,然後制作調解書,這樣程序會簡便,辦理離婚會快些。但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可以安排在服刑場所開始審理,然後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條,關于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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