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要執行判決需等待其生效,留出上訴期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上訴期一般為10天,裁定上訴期一般為5天。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上訴,判決書生效,人民法院需要在10天内将判決書交給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内将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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