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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謗他人到公安局報案怎麼說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18 21:14:41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诽謗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受到侮辱诽謗,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後到附近派出所進行報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五)的規定,請求公安機關查明并追究嫌疑人的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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