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去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土地價款、土地開發成本、地上建築物成本及有關費用、銷售稅金等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産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後沒有餘額,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在生産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量。商品價值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包括耗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等轉移到商品中的價值;另一部分是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表現為工資、資金利息以及企業利潤等。因此,增值額等于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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