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對于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在30日内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36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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