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立條件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約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二、審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内容無效,法院仍将以有還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來處理。
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内容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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