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減值損失,是用于計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組合)預期信用損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2017年)應用指南,金融資産減值準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因此,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2017年)後,其發生的壞賬準備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不再通過“資産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企業應當在資産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預期信用損失大于該工具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企業應當将其差額确認為減值損失,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根據金融工具的種類,貸記“壞賬準備”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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