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的主體隻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内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号、産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