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猥亵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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