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于生産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于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财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加班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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