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2、新規明确,職工未就業配偶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已辦理失業登記或取得統籌地區規定其他證明的,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具體标準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水平确定。
3、參保職工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累計繳費不足1年的,其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先由用人單位墊付。自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下月起,連續繳費滿12個月後,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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