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需要辯證看待。如果債務人不隻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可以清償債務的财物,他的房子是可以執行的,因為不會侵犯法律給予債務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債務人僅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财務可以執行,他的房屋是無法執行的,因為這違背了執行适度原則,對債務人的生存有了嚴重的危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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