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并沒有辦理斷絕父來子關系的能力,并且父女之間是血親,我國法律沒有關于父母子女可以協議或公證方式解除關系的規定,除非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與他人形成了拟制血親才回可以解除與生父母的關系。
根據《中自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财産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百關系;
(七度)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曆、學曆、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知、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道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