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不可以給小規模開專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别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适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銷售單位隻要不在上述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内,是可以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但在實務中,為了征管的管理要求,國稅局要求企業開票前應盡量明确對方是否為一般納稅人,避免開具的專用發票對方一直未認證而産生滞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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