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情節嚴重的構成逃稅罪,關于逃稅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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