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征信報告的有效期并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法律隻規定了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對于信用報告的時間并沒有法律進行規定。
法律規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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