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解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第七條,交強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緻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産生生命危險,或者導緻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緻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标準,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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