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的休息時間,法律規定如下:勞動者因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可以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内,元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表,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若勞動者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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