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身份證原則上是必須本人親自攜帶戶口本原件辦理。但有些地區因為本人無法親自去補辦的,可以準允委托直系親屬辦理,但是有相關的條件限制(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照片及當事人的指紋等),而且存在地方性差異,不是每個地區都可以委托。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丢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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