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登高摔死?2017年11月,專門進行高樓攀爬直播的吳永甯在征服長沙華遠·華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悲劇在網絡上引起争論的同時,也讓其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網紅登高摔死?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2017年11月,專門進行高樓攀爬直播的吳永甯在征服長沙華遠·華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悲劇在網絡上引起争論的同時,也讓其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吳永甯的母親認為“花椒直播”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緻其子吳永甯攀爬高樓墜亡。将“花椒直播”的運營方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密境和風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何某各項損失3萬元。
網友對該判決結果衆說紛纭,有人認為直播平台無責,其賠償屬于“人道主義”。
但更多網友認為直播平台是有監管義務的。
“極限第一人”吳永甯長沙墜亡視頻記錄最後20秒掙紮
2017年11月8日下午13點,“國内無任何保護,極限挑戰第一人”吳永甯出現在263米高的長沙華遠·華中心大樓62層樓頂。
手機固定在大樓一側,将記錄下他的無保護高空極限動作,之後進行剪輯,上傳到社交平台。
26歲的吳永甯在這些平台上擁有超過120萬的粉絲:火山小視頻99萬,美拍24萬,快手2.5萬。
最終這部手機見證了他的意外墜亡。
視頻中,吳永甯先是嘗試了一次,然後重新回到頂樓平台,大約在視頻的第12分鐘,吳永甯做了第二次嘗試,他貼着牆面做了兩次引體向上。視頻中可以看出吳永甯體力不支,他的雙腳貼在玻璃牆面勉強支撐,想要往上爬。
掙紮了大約20秒,吳永甯墜落了,在墜落的那一刻,吳永甯發出了一聲慘叫。
監控視頻顯示,11 月 8 日他曾用非正常手段進入大樓,當天從頂樓的附屬物失手墜落至樓頂平台。但是沒有當場死亡,曾試圖自救未果,到被發現時已經過了一夜。這裡離他的老家甯鄉,不到一個小時車程。
△詠甯的微博更新停止在11月8日
将近一個月後,墜亡的消息才引發廣泛關注。
12月6日下午,永甯曾經的隊友在一個短視頻平台上發布消息:國内極限第一人,行走生死邊緣,最火帥小夥“極限永甯”失手。同天下午,付金霞在一個平台開直播時也承認了吳永甯失手去世的事實。
12月7日,付金霞用吳永甯的美拍賬号發布:“我隻是想安靜的睡上一覺,以後都不會再更新了,謝謝”。
12月8日,警方通報了吳永甯的死訊:死亡時間在11月8日下午,死亡原因系高墜身亡,排除他殺。
家人起訴多個短視頻平台“花椒直播”一審被判賠 3 萬
吳永甯家人在他死後整理他的手機時,才認識到吳永甯的 " 工作 ",也令家人感到吃驚和不解。
△吳永甯生前在微博上發的攀高自拍圖片
大約在事發半年後,吳永甯的家人起訴了多個短視頻平台。他們認為,這些短視頻平台對于用戶發布的高度危險性視頻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所以導緻了吳永甯墜亡。
2019年,5 月 21 日,吳永甯家人與其中一家平台的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了。
當天,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 " 花椒直播 " 平台(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直播平台,以下簡稱 " 密境和風公司 ")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3 萬元。
吳永甯家人認為,密境和風公司為了提高其平台的知名度、美譽度、用戶的參與度、活躍度等從而獲取更大的盈利,未對吳永甯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布的危險視頻采取删除、屏蔽、 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且吳永甯墜亡時,正處于和 " 花椒直播 " 的簽約期内,被告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系。要求平台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6 萬元。
被告密境和風公司辯稱:
1.花椒直播平台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行為并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甯人身權的可能性,不是侵權行為。
2.吳永甯上傳的視頻内容非法律法規禁止内容,被告沒有應當處理的法定義務,不作處理不具違法性。
3.被告與吳永甯之間就花椒直播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項目。
4.被告前述行為與吳永甯高墜身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被告未參與其挑戰行為,且吳從事極限挑戰的目的未必為了獲得報酬。即使被告不為前述行為也不能避免吳繼續從事極限挑戰從而緻其墜亡。
針對最後的說法,曾有媒體報道稱吳永甯生前非常癡迷于這種 " 極限運動 ",5 月 22 日,潇湘晨報記者聯系上了吳永甯家人的代理律師李鐵華,對于 " 極限詠甯 " 的遺作——拍攝攀爬長沙華遠 · 華中心視頻的目的,李鐵華表示,拍攝此視頻的目的,以及這個視頻将要流向何處此時是個未解之謎。" 一般他的那些視頻會在多個視頻網站上投放。"
法院平台未進行安全提示,應承擔次要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網絡空間本身就具有開放、互聯、互通、共享的特點。因此網絡空間實際上也存在公共空間或群衆性活動,其中不僅存在着對智力财産、人格的侵害危險,也存在對人身及有形财産侵害的可能性。
本案被告密境和風公司應負有網絡空間中對網絡用戶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花椒直播 " 具有盈利性,與吳永甯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指出,被告應在明知或應知吳上傳的視頻内容可能具有危險性,并可能會産生風險的情況下進行" 被動式 "審查,而非主動審查義務,否則會苛以平台過重的審查義務,造成過高的運營成本。
吳上傳 " 花椒直播 " 平台的視頻大部分為高空危險視頻,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險動作過程中未穿戴防護設備,亦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被告曾經邀請吳參與代言活動,可見其對吳拍攝視頻内容的危險性是明知的,對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也是可以預測的。
平台對其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應認為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緻吳永甯墜亡的誘導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但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其隻是一個誘導性因素,吳墜亡也并非必然發生的事件。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仍進行冒險,為其墜亡主因。
北京互聯網法院最終認定:
被告應該對吳永甯的墜亡承擔相應的網絡侵權責任,但吳永甯本人應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被告對吳永甯的死亡所承擔的責任是次要且輕微的,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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