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标準: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适用的稅則、稅率、彙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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