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産分割,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财産,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财産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财産,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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