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誡罰:行政機關對違法相對方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又稱為聲譽罰或精神罰。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等。我國《行政處罰法》将警告作為處罰的形式之一。
1、警告。行政機關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警告是行政處罰中最輕的一種。适用于情節輕微或未構成實際危害結果的違法行為。既具有教育性質義具有制裁性性質。目的是向違法者發生警戒,避免其再犯。
2、通報批評。是行政機關以公開,公布的方式,使被處罰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既制裁,教育違法者,又可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通報批評比警告的适用範圍廣,影響大,對被處罰人的榮譽或信譽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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