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曆史發展及其特征:
1、刑罰關系。随着奴隸和奴隸主之間對立和矛盾的加劇,出現了在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刑罰和刑法。同态複仇和承認“私刑”的氏族習慣被予以廢除,代之以規定一般刑罰制度的法律。這樣,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罪罰關系,就變成了由國家介入的刑罰處罰關系。
2、契約關系。契約源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換。馬克思在評述這一淵源時指出:“還在不發達的物物交換的情況下,參加交換的個人就已經默認彼此是平等的個人,是他們用來交換财物的所有者;他們還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進行交易的時候,就已做到這一點了,這種通過交換和在交換中才産生的實際關系,後來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契約,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由個别到一般,由口頭形式到書面形式,反映了習慣一習慣法一成文法在私法領域發展的軌迹。至文明時代,随着商業的發展和金屬貨币的廣泛流通,确認買賣、借貸、租佃諸方面關系的習慣法的出現契約之債Contractus成為最為常見最為普遍的一種債權法律關系,契約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鍛造出無形的“法鎖”Juris vinculum。
3、訴訟關系。訴訟來自紛争,訴訟是人們之間利益沖突的必然結果。訴訟的最早形式是原始氏族的神明裁判程序。其後,在氏族組織向國家質化的過程中,曾先後産生過各種形式主義的訴訟習慣法,如羅馬法中的誓金之訴legis actio sacramento、程式訴訟formula、非常訴訟extraordiniara actiones等。訴訟習俗的法律化、使當事人之間簡單的争訟關系具有了法律的意義和效力。在訴訟的背後隐含着的,是人們之間權利與義務及其相互關系。
總之,法律關系在人們利益的矛盾與沖突中誕生,繼而又在這種沖突與矛盾中獲取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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