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
有下列表現形式:
1、身體暴力。就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産生恐懼的行為。
2、精神暴力。就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産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3、性暴力。
4、經濟控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