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悉各類法律法規,準确把握法律法規在定性和處理處罰上的運用,對引用不當的可提出适用的意見或建議;
2、具有較強的的原則性,對審計方案确定的審計事項沒有進行審計的,應責成補審,對審計證據不充分的,應責成補證;
3、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切實把審理工作做為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要關口,避免程序錯誤、引用法律法規錯誤、甚至公文格不對、文字失誤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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