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職務與職級并行雖然在很多地方的縣級以下單位已經實行,但在新的職務提法調整後仍廣受關注。筆者綜合多方面(含試點地區)信息、資料整理了一些“幹貨”。
全國人大審議
新舊職務職級提法不同現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等10個層級。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含)以下設置,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等8個層級。
新《公務員法》将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别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領導職務層次,新舊《公務員法》相同,都是10個層級;有變化的是删除了“非領導職務層次”這個詞彙,改成了在廳局級(含)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12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公務員法
新舊提法對應關系其對應關系為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晉升條件之一——年限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在職級比例内逐級晉升,(省級及以上一級巡視員一般15%,二級巡視員15%,調研員基本不受限;地市級一二級巡視員不超過5%,一二級調研員15%,以下不受限)公務員晉升職級須達到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晉升升一級巡視員,應當任二級巡視員或者廳局級副職4年以上;
晉升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4年以上;
晉升―級調研員,應當任二級調研員或者縣處級正職3年以上;
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四級調研員或者縣處級副職2年以上;
公務員考試
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晉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二級主任科員或者鄉科級正職2年以上;
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四級主任科員或者鄉科級副職2年以上;
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2年以上;
晉升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晉升條件之二——年度考核等次公務員晉升職級,在規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結果均應為稱職以上等次。任現職級或者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被确定為優秀等次的,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被确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為不稱職等次的,降低1個職級。
具體的職級确定
當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從事綜合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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