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确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中屬于免證事實的有: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三十七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三)法律、法規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六)自然規律或者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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