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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沈陽市中心地區的拆遷方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4 03:11:24

近期,沈陽市正式對外發布《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辦法(征求意見稿)》,從該意見稿的内容可以看出,協議搬遷的實質是“實施房屋搬遷改造工作的改造模式”。該意見稿的出台,可以預示明年沈陽有“城市更新”的布局。

2022年沈陽市中心地區的拆遷方案(2022沈陽市協議搬遷辦法有重大變化)1

在騰退、城中村改造、農村棚戶區改造等項目中,“協議拆遷模式”被越來越頻繁、普遍地适用。協議搬遷和行政征收的本質區别是,協議搬遷更加突出房屋土地權利人的意思自治自願原則。部分地區的協議搬遷是由房地産公司或者村委會等民事主體來主導,通過公布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與被拆遷人進行面對面協商,最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騰房搬遷并落實補償。因此,協議搬遷不具有強制性。行政征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體主導,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實施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和标準對城市和農村的房屋、土地實施征收。若被征收人始終不同意簽約搬遷,征地部門有權在作出補償決定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沈陽市中心地區的拆遷方案(2022沈陽市協議搬遷辦法有重大變化)2

藍秦律師建議,協議拆遷雖然賦予了被拆遷人更多的意思自治權利,但也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風險。被拆遷人在對待協議拆遷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對“逼簽”、“誘簽”的違法行為堅決說不。協議拆遷,本就應當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若被拆遷人與開發商、村委會等達不成一緻意見,拆遷、改造就隻能被迫延後,不能違背自己的意願去簽字。對于協議拆遷中存在的搬遷獎勵的促簽因素,被拆遷人應當仔細權衡利弊,避免因小失大而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

二、對于“先行搬遷拆除協議”、“限期騰房搬遷協議”要警惕和拒絕。這兩類簽訂協議的策略無非是承諾被拆遷人先搬遷和騰退房屋後再獲得相應的補償。面對這樣類似的情況,無非是有關部門要變相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被拆遷人貿然簽字的話,可能會得不到補償。

三、無證自建房的建造者和使用者以及房屋的承租人兩類主體要确保自己對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在違建整治情況下,因為無證自建房很有可能會被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面積不予認定;公有房屋的産權人也很有可能借此要求解除承租關系。因此,上述兩類的被拆遷人應當确保對房屋的合法占有和使用,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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