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人電話不會被監聽。
職保侯審期間隻能以下行為進行監管: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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