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口頭中常說的法人在法律上準确的名稱應該為法定代表人,而法人指的是公司本身,《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所以公司作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是一個獨立的主體,由其自身在其所擁有的财産範圍内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或者失聯不影響公司的債權債務,公司原有的債務依然需要由公司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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